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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产安全事故由检修组织单位负主要监管责任;属于业主单位组织施工的,设备管理部负一定监管责任。
6.1.3 工序外委的承包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业主单位负主要监管责任,发包单位负一定监管责任。
6.1.4 因与外委相关方签订商务合同(或协议)中未明确在湘钢作业应遵守的相关安全制度与要求,外委相关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合同(或协议)签订单位负次要监管责任。
6.1.5 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手续不完整,进入工地施工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工程主管单位负主要监管责任,业主单位(或区域管理单位)负次要监管责任,发包单位负一定监管责任。
6.1.6 设备制造商派到现场的服务人员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属于指导安装的由工程主管部门负主要监管责任,属于指导调试或护航监护的由业主单位负主要监管责任;设计单位派到现场的服务人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工程管理部门负主要监管责任。
6.1.7 由于指挥、操作或其它因建设方(甲方)责任导致的外委施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由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承担主要管理责任,工程管理部门承担一定监管责任,参照公司内部绩效管理办法考核,处理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领导,并承担政府部门对公司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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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用工单位的协力工(含临时劳务用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办法和《员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6.1.9 监管责任难以划分主次时,以政府部门或公司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划分为准。
6.2 内部责任追究
外委相关方发生的一般死亡事故(按国家规定)及一次发生3-1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内部责任追究见表2。外委相关方发生的较大及以上死亡事故(按国家规定),接受国家安监部门的调查处理。
6.3 处理流程
6.3.1 处理意见由事故调查组或安全管理部提出,报管理创新部。 6.3.2 处理意见由管理创新部召开专门会议审查、确认,并下达处理决定。
7 相关方合格供方资格的管理
7.1 对于安全绩效评审,分数低于60分的外委相关方列为安全施工不合格供方,取消其合格供方资格1年;分数高于60分但年度绩效评审排名后3名的单位,取消其合格供方资格半年。
7.2 发现违法、非法分包或转包业务给无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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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其合格供方资格半年;未将分包或转包的业务与单位明细表报工程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及安全管理部的,取消其合格供方资格半年。
7.3 发生一般工亡事故,取消该单位合格供方资格半年;一年内发生两次取消合格供方资格,或发生较大工亡事故,该单位不得再承接湘钢的任何业务。
8 对相关方管理的奖惩
公司每年召开外委施工安全工作会议,对外委施工安全监管成绩突出的公司内部优胜单位、个人以及外委单位中安全管理优胜单位、个人进行表彰。
9 附件
9.1 本制度管理责任部门为安全管理部,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9.2 附表:
附件:1、各部门、单位安全监管职责分解表
2、一般死亡事故及一次发生3人及3人以上重伤事故的责
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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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外包工程 外委劳务用工 安全 管理制度 通知 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1年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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