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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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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 13:17:35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 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

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8年4月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城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对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行为负责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该项目的审批条件为:

(一)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家或者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求;

(二)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城市镇(乡)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实施对象和范围为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项目法人、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六、申请材料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一)法人、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书面申请; (二)法人、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拆除方案;

(四)拟被拆除对象的物权证明:《土地证》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房产证》及其附图;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日期)。 (二)承诺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日期)。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市级咨询电话:0777-3689009。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

管部门负责编制) 2.申请书示范文本

2

附件1: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申请单位(人)申请 不属于本委业务审批范围的 申报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要求形式的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予以受理 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人)补正材料 专家审查论证或上会讨论 (10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 项目经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限时1个工作日) 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9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 业务承办科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限时0.5个工作日) 分管领导作出审定 (限时0.5个工作日) 科室整理核发审批结果 (限时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 (限时1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3

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

编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其它设施的审批表

申请单位(人):

项 目 名 称:

申 请 日 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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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 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8年4月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城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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