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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的思考
一、审计 (一)审计的分类
(1)按审计主体可分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
(2)按审计内容可分为财政财务审计、财经法纪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 (3) 按审计范围可分为全部审计和局部审计。
(4) 按实施审计时间可分为事后审计和事中审计和事前审计。 (5) 按执行审计地点可分为就地审计和报送审计。 (6) 按审计的组织方式可分为授权审计和委托审计。 (7) 按审计的动机可分为法定审计和任意审计。 1、政府审计
政府审计是由政府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审计,在我国一般称为国家审计。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包括国务院设置的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审计厅(局)两个层次。国家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国有资产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各国政府审计都具有法律所赋予的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强制性。
审计是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机构和人员,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检查、评价、公证的一种监督活动。
2、独立审计
独立审计,即由注册会计师受托有偿进行的审计活动,也称为民间审计。 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CICPA)在发布的《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指出:“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独立审计的风险高,责任重,因此审计理论的产生、发展及审计方法的变革都基本上是围绕独立审计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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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指由本单位内部专门的审计机构和人员对本单位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实施的独立审查和评价,审计结果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这种审计具有显著的建设性和内向服务性,其目的在于帮助本单位健全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理事会1999年通过了新的内部审计定义,指出:“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顾问服务。它以增加价值和改善营运为目标,通过系统、规范的手段来评估风险、改进风险的控制和组织的治理结构,以达到组织的既定目标。” (二)我国目前的政府审计模式
1、政府审计模式的基本分类
世界各国由于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文化传统等方面的不同,其政府审计体制也存在较大差异。根据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能和隶属关系,世界各国的政府审计模式可以划分为:立法模式、司法模式、独立模式和行政模式。
(1)立法模式。在该模式下,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部门并与政府保持独立,负责向立法部门报告工作。该模式以英美等国家为代表,适合于在政治体制上属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并且有较为完善的立法机构和立法程序的国家。
(2)司法模式。在该模式下,国家审计机关以审计法院的形式存在并拥有司法权,审计官员享有司法地位,因此政府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都很高。该模式起源于法国并以其和西班牙为典型代表。
(3)独立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国家审计机关独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独立地开展工作。在该模式下,国家审计机关的独立性最强,其代表为德国和日本。
(4)行政模式。在该模式下,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或政府某一部门,根据政府所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审计。行政模式下国家审计机关的独立性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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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该类型的国家有瑞典、瑞士和泰国等。
2、我国的政府审计模式
(1)我国的政府审计属于行政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成立于1983年9月5日。它是国务院所属部委的国家机关,是我国最高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
作为政府部门的“内部审计”,国家审计机关要作为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隶属于政府,并负责监督政府各项政策和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
(2)我国采用的是双重领导体制。我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同时根据《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我国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审计机关直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领导;二是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同时受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三是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3)我国的政府审计模式的探讨
许多审计工作者指出,我国审计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和“理想模式”应是实行立法型体制,即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设立最高国家审计机构。但是,正如我们前面所说的,要实行立法型审计体制,前提条件是必须有一个强大的议会(国会或人大)。而从我国的国情来看,我国是“一府两院”制,共产党一党执政,它是领导我们各项事业的核心力量:“中国共产党的各级领导机构是一种政府结构”,并且“是中国政府体制中的一个关键要素”:“在公共权力的各种结构中,党中央和国务院处于‘重心’的地位”。可见,虽然人大是监督“一府两院”的权力机构,但它还不是“政府体制中的一个关键要素”,也不是处于“重心”地位的政府结构。因此,如果在当前将最高审计机关划由人大领导,表面上看审计的独立性增强了,但是它的权威性并不一定会提高。同时,由于目前我国人大既不管钱又不管人,如果最高审计机关由人大领导,反而有可能使其工作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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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开展。所以,实行立法型审计体制还需要经过一个过程。从国际上看,凡是卓有成效的审计体制,都是置于本国的重要权力机构和权威机构下。如果从这一点出发,我国国家审计署由党中央或国务院领导,是最有权威性的,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在现阶段,对现行审计体制进行完善和调整,以增强独立性为主,同时加强审计监督力度;待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向立法型体制转变。
二、审计与会计的联系和区别
审计与会计是两种不同的但又有联系的社会活动。 (一)审计与会计的联系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1、审计主要是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查和评价。审计需要以会计资料为前提和基础,离开了财务会计资料,审计工作很难进行。
2、会计活动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本身是审计监督的主要对象。在审计产生之初,审计人员主要从审查会计资料入手,对会计资料中反映的问题进行审查。
(二)审计与会计的区别
从审计的产生可以看出,审计和会计不是一回事,审计也不是从会计中派生出来的。检查会计资料只是审计的一种手段和方式。
随着审计的发展,审计和会计的区别越来越突出地表现出来。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是产生的前提不同。会计是为了加强经济管理,适应对劳动耗费和劳动成果进行核算和分析的需要而产生的;审计是因经济监督的需要,即为了确定经营者或其他受托管理者的经济责任的需要而产生的。
2、是两者性质不同。会计是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对生产经营或管理过程进行反映和监督;审计则处于具体的经营管理之外,是经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对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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