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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在押人员主动坦白交待或者检举的犯罪线索进行登记,按有关规定转递。
10.对在押人员提出的辩护、上诉、申诉、检举、控告的书面材料及时转送,不得阻挠或者扣押,并做好记录。
11.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所管监室在押人员的来往信件进行审查。
12.定时检查在押人员帐卡使用情况,防止在押人员帐卡被他人使用。
13. 向协管民警通报监室动态和相关情况,对协管民警反馈的情况及时妥善处理。
14.掌握分管监室病员情况,配合医生做好疾病预防和救治工作。
15.每月工作小结一次,并书面报告所领导。
16.其他需要处理的事情。
(三)协管民警职责和要求
1.了解协管监室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认识重点人员并基本掌握其思想动态。
2.主管民警不在岗时,承担管理监室事务。应当做到:
(1)对新收押人员和在押人员被加戴械具前后,进行谈话教育。
(2)加强对重点人员的观察和管理。
(3)安排在押人员坐位、睡位、吃饭排队编序和值班值日顺序。
(4)注意检查监室秩序,发现违规、违法情况及时处理。
(5)了解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发现患病的及时处理。
(6)其他需要应急处理的事项。
3-04.谈话教育
(一)谈话教育基本原则
因人施教,以理服人。
(二)进行谈话教育
1.对新收押人员首次谈话。看守所对新收押人员,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首次谈话。首次谈话由主管民警负责;主管民警不在岗时,由协管民警负责。首次谈话的目的是帮助新入所人员知悉监管工作主要规定和要求,稳定情绪,实行平稳过渡。首次谈话的主要内容有:
(1)询问新收押人员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详细家庭住址和临时暂住地、工作单位、职务、有何特长、有无前科,简要案情、家庭情况、健康状况、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方法等基本情况。
(2)告知主协管民警和驻所检察官姓名。
(3)告知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实现途径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助方法和途径。包括使用报警系统报告,向所领导、巡视、管教民警报告,约谈驻所检察官等。
(4)告知其必须遵守的管理规定,以及违反管理规定时应当受到的处罚。
(5)告知其监内生活注意事项,包括监室值班、卫生值日管理规定、在押人员就医规定、在押人员财务管理规定、生活用品订购规定等。
(6)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
2.在押人员诉讼环节发生变化必谈。在押人员被转捕、起诉、判决(裁定)后,管教民警应当及时找其谈话。
3.会见律师后思想不稳定、表现异常的必谈。
4.在押人员家庭发生变故必谈。
5.被加戴械具、处罚前后必谈。
6.调换监室的必谈。
7.要求反映监室动态的必谈。
8.出所前必谈。在押人员因投送监狱、释放出所的,管教民警应当对其进行出所谈话,了解监室在押人员动态,征求对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对其进行保密、守法等教育。本谈话可以采取问卷方式进行。
(三)谈话教育的要求
1.在谈话教育中,管教民警应当善于察言观色,应当留心观察在押人员的眼神、神态和举止,判断其言语的真实性。
2.保持警惕,保证谈话对象和自身的安全。
3.谈话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及时录入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
4.谈话教育结束后,管教民警应当认真梳理、分析谈话内容,确定重点,相应处理。
5.对在押人员谈话,每人每月不少于2次,对重点在押人员应当加强谈话教育。
(四)对谈话教育获取信息的处理
1.对在押人员提出的诉求,管教民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解答和处置;对不合理诉求,管教民警应当拒绝并作出解释。
2.对在押人员坦白或者检举揭发犯罪行为的,管教民警应当按照讯问笔录的要求做好记录,由在押人员签字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对在押人员举报监室内的违规情况,管教民警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并制作笔录,及时处理。
4.对在押人员有自杀、暴力倾向的,管教民警应当及时报告所领导,将其作为重点对象进行重点管控。
5.对在押人员有抵触监管行为的,管教民警应当及时进行疏导、规劝,对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所领导,视情对其进行严管、加戴械具、禁闭等相应的处置。
3-05.集体教育
(一)集体教育原则
因人施教、以理服人、注重实效、体现政策。
(二)集体教育形式
看守所应当结合实际,采用民警授课、专家讲座、现身说法、监室讨论、电化教育、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对在押人员开展集体教育,力求达到教育效果。
(三)集体教育内容
1.政策法律学习,特别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知识教育。
2.遵守监规纪律和行为养成教育。
3.卫生及防病常识教育。
4.组织在押人员进行文体活动。
5.劳动技能培训。
(四)集体教育要求
1.制定集体教育工作计划,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跟踪、了解集体教育的效果,及时调整教育工作计划。
3.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法。
3-06.安全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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