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实施意见
(二十)区工商局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不予登记。
2.依法查处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并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化学品交易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二十一)区质监局
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充装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按规定权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3.负责组织取缔非法特种设备的生产活动,查处非法使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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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设备的行为。
4.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5.负责烟花爆竹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证后监管和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
6.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相关统计分析。
(二十二)区新闻办
负责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及时组织发布安全生产的重要政策,依照权限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二十三)区总工会
1.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全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规、规章草案的拟定工作。
3.指导下级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指导下级工会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4.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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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本实施意见中未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本实施意见中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尽事宜,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执行。
三、监督管理职责和行业管理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共性职责
1.履行行政许可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许可(包括批准、核准、登记等)或者验收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许可或未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或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注销原批准。
2.履行行政执法监察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交由有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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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单位进行处理。
3.履行宣传教育职责。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依法组织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4.履行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制定本部门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依照有关规定报告和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制度。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共性职责
1.负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
2.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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