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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企业用电、租房、资金运转等相关信息。要求企业将生产用电、生活用电进
行划分,掌握各种机械的功率大小数据。
(六)将评估、稽查作为税收管理的关键举措。一是将工作重点放在提醒企业加强事前、事中财务监督和预警管理上。二是运用省、市、县国税确定的服装行业评估模型等先进管理手段,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监控。三是根据评估指标预警、通过对纳税申报资料、生产经营信息、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确定评估、稽查重点。四是注重评估、稽查工作方法。调查审核工作要深入,从企业生产流程入手,掌握生产规律,取得第一手资料。在评估、稽查企业的财务核算与增值税有关要求问题时,重点审核货物流、运输流中的原始凭证,核实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审核企业进项税额时,将企业是否虚增销售收入、通过虚增进项税额来抵减虚增销售收入增加的销项税额问题作为关键,重点审核企业生产能力,从核实企业的每期生产数量的真实性入手查清销售收入的真实性,从货物流、运输流入手,核实企业的进项税额真实性。在审核销售收入的真实性方面,针对纺织服装制造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特点,以核实工资总额入手核查企业的销售收入。对可能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增销售收入问题,应对其进项进行发函或派人调查,进行重点稽查。对生产能力与其销售规模不匹配的重点核实企业的销售
收入与生产能力、核查委托加工合同、支付加工费等情况。
服装加工企业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在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规范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同时要优化纳税服
务,营造一个公平、公正、文明、规范的税收执法环境,真正使服装行业走上健康、向上、有序发展的轨道,成为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莲花县国家税务局纺织服装生产行业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纺织服装生产行业税收征管,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促进该行业依法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该行业税收征管工作实际情况,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县纺织服装生产行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人是指生产各种布匹(含夏布)或棉纺线或利用苎麻、化纤、动物和人造毛皮、羽毛(绒)等为材料,经过加工制作服装等产品对外销售的单位。
第三条 纺织服装生产行业纳税人税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税源管理部门应成立不少于2人的行业税收管理组负责日常税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购进管理
第四条 购进货物匹配性管理。对纳税人购进原材料或辅助材料,税收管理员要审核其是否是纳税人生产自产产品和委托加工产品所需货物。对有异议的,税收管理员要通过约谈,调查其业务合理性。
第五条 购进货物函调管理。按季逐户对纳税人一次性购进货物数额较大的、支付委托加工费或新认定企业第一次购进货物的,要对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协查函调,核实其购进业务的真实性。对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当中向同一供货对象购货的原则上只函调一次。税源管理部门应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向稽查局提供所辖每户纳税人上季度进项票据准确信息, 稽查局应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结束本季函调工作。
第六条 对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和货物运输发票抵扣税款的,实行“先稽核比对、后税款抵扣”的管理办法,对未通过总局稽核比对或比对不符的海关完税凭证和货物运输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第七条 纳税人购进的棉桦、丝、麻等非直接构成服装面料的原材料所取的进项税金原则上不予认证抵扣。但纳税人确因生产特殊情况所需购进的棉纱、丝等原材料,在核实其从原材料制作成纳税人生产产品所需的布匹的工艺过程(如织布、染色等)真实的前提下,其进项税金可予认证抵扣。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八条 自产产品生产管理。县局成立纺织服装生产行业纳税人自产产品生产能力评
估组,由分管局领导为组长,税政法规、征管、监察、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税收管理员为成员。评估组于每年第一季度对所有纳税人逐户进行自产产品生产能力评估,并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新认定的纳税人比照上述要求进行自产产品生产能力评估。纳税人在年度中间新增机器设备的,由税源管理部门重新对其新进行自产产品生产能力进行评估、测算。
第九条 委托加工产品管理。委托加工业务成立的条件:1.纳税人与被委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2.财务上真实反映委托加工业务;3.提供支付委托加工费的合法发票;4.单笔委托加工费在1000元以上的应通过银行结算支付;5.提供委托加工点的基本情况。
第四章 销售发票管理
第十条 在为纳税人办理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上,坚持按实际生产能力发放原则,坚持严格发票供应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纳税人当月实际生产能力为县局评估的自产产品生产数量和委托加工产品数量合计数量。其合计数量作为核定纳税人当月最高供票量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纳税人因合理情况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申请追加的当月票量,经按程序审批后,应予以追加。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在次月1日会同办税服务厅、税政法规股调减纳税人上月追加票量,如遇节假日则为次月上班的第一天调回上月追加的票量。
第五章 其它管理
第十三条 巡查管理。税收管理员应经常对企业进行巡查,做到每月每户不少于2次。巡查重点:纳税实际在用生产机器数、实际上工数、库存原材料数和产成品数、产成品款式、用电数等情况,并具实填写《莲花县国家税务局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日常巡查记录表》。 第十四条 评估管理。纳税评估部门应按季逐户对纳税人进行监控,对服装企业纳税人季度实际税负率低于4%(增值税3%+所得税1%)税负预警线的,要对其进行纳税评估。 第十五条 稽查管理。经过评估发现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况的,按程序报经县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暂停供应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及进项税额暂不予抵扣,并移送稽查查处。
1.涉嫌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2.企业财务数据以及其它非会计信息中本期产品销售额超过其生产能力以及原材料采购与产品销售明显不匹配,而企业解释不清的; 3.库存原材料、产成品与账面不相符。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局内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促使我县纺织服装生产行业税收征管走上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轨道,努力为我县纺织服装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第十七条 对相关责任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或与纳税人互相串通弄虚作假严重影响本办法贯彻执行的,县局将依照《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行政问责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莲花县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三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纺织服装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法规号:明国税发[2006]38号
[大] [中] [小] 成文日期: 状态:有效
各县(市、区)国税局,市局稽查局: 目前我市纺织服装行业已初具规模,各地对如何加强纺织服装行业税收管理进行了积极探索,按省局出台《关于加强纺织服装行业税收管理的意见》、《委托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规程(试行)》的三个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对该行业税收管理。近期,市局组织人员对全市服装行业税收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基层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管征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纺织服装行业征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纺织服装行业税收管理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明确各层级领导责任,强化职责意识。建立领导挂钩分片包干责任制, “第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和职能科室分片包干,并成立纺织服装行业征管专责小组,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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