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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三十一条 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告知书》,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三十三条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上岗。
第三十四条 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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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三十六条 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和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三十七条 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八条 员工纪律具体如下: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文明礼仪,扶老助幼,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崇尚学习,勤于思考,爱岗敬业,开拓进取,与时俱进,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二、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准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每天一般提前5-10分钟到岗,做好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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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倡员工间树立团结协作、互学赶帮、劳动竞赛、积极向上的良好风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岗位技能的培训学习、技术练兵和业务竞赛活动,努力提高服务技能;
四、工作时间内必须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不得办私事、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擅自进行打扑克、下棋等游戏活动。各科室间人员不得随意串岗、漏岗,以免影响工作;
五、工作中员工与员工之间,下级与上级之间因工作发生矛盾纠纷,应本着互相体谅、构建和谐的原则,自下而上逐级解决,不得越级,更不可将亲属、朋友及社会不法分子招来取闹威胁对方和领导,一旦发生此类事件,以自动终止劳动关系处理,造成后果,自负法律责任;
六、爱护公物,呵护单位形象,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工作场所做到窗明几净,墙面无污迹、地面无脏污痰迹,物品放置合理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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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强化安全意识,树立防盗防火,安全工作人人有责的思想,确保用人单位安全生产。
第三十九条 考勤规定
一、员工应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上下班考勤须由本人登记,不得委托他人登记或代替他人登记;每日考勤由员工确认;
三、员工不得无故旷工;
四、因事、因病必须向人事干部或主管请假,人事干部或主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签。人事干部或主管无正当理由拒签的,员工可以向单位领导反映。
五、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院证明),在特殊情况下,应提早用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六、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半天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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