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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派遣员工不得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内私下与用人单位签订与公司利益、形象相悖的任何劳动协议,一经发现,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派遣员工档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 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外派员工建立并托管劳动档案。本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整理外派员工花名册,并从其原档案管理地提取档案,审核后按照本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为员工建立档案,妥善进行保管,并把员工的奖惩、考核和晋升情况及时入档。
二、具体操作流程
1、单位配合本公司项目负责人收集、整理外派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的基本情况及档案所在地等相关信息;
2、本公司档案管理员接收员工档案,审核相关资料并予以补充和完善,进行立卷归档;
3、建立并托管外派员工劳动档案(为至今仍无档案的员工按规定新建立劳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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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档案进行妥善管理,并根据外派员工的工作表现把其奖惩、考核、考评及晋升等情况及时归档;
5、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后将其档案转交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派遣员工有责任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或督导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绩效核查和管理。
第十八条 坚决用户公司形象和利益,时刻保持公司形象,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理念和个人素质文化。
第十九条 派遣每个员工都有为公司做正面宣传的义务,且必须正确清楚地了解公司的各项情况及管理结构体系。
第二十条 派遣员工因身体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在合同期满之前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日,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 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必须自觉维护用人单位与公司的形象,对于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严格遵守,对于不服从管理的,用人单位有权对其做出合理处罚。如后果严重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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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用人单位和公司形象和利益的,用人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公司,公司保留处罚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管理,日常管理,休息休假管理及考勤管理等由用人单位负责,公司行政部及督导人员监督、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派遣员工被用人单位退回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派遣员工自身状况,安排到其他客户单位工作或参加本公司组织的培训并变更劳动合同,待培训合格后,重新安排上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如果因为派遣员工自身因素(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自身身体家庭等因素)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公司保留追究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与劳务派遣员工产生的劳动纠纷,由公司和用人单位及派遣员工三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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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二十六条 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
第二十七条 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八条 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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